一、先说清「就地进出口」是什么
它不是某种特殊贸易方式,而是越南海关手续里的一类特定安排:货物不实际进出越南国境, 由一家越南企业指定另一家越南企业在越南境内完成交付或接收,而货权买卖关系发生在越南企业与境外组织、 个人之间。手续上仍按出口或进口办理,照常产生关税与增值税。
2025年7月1日起适用的表述写明为:按销售、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 由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境内交付或接收货物。对中越贸易最常见的就是销售合同—— 宁波卖方的货先到越南境内越南企业的仓库,越南买家再指令另一家越南企业提走。 这正是站内门到门双清包税最常见的货物流向。
它与退税的关系很直接:报关单先被认定为合规的就地进出口,已缴进口税才谈得上退还。单证口径见站内越南清关合规。
二、19956号公函解决了什么:之前没有认定依据
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在越南无据点的外国商人」在越南外贸法、第90/2007/ND-CP号法令与 工贸部第28/2012/TT-BCT号通知里都有定义,但没有任何一份文件规定由哪个机关认定、需要什么文件、走什么程序, 《海关法》及其实施文件连这个概念本身都没定义。越南海关援引工贸部外贸司2024年7月22日 第399/XNK-THCS号公函:该定义仅用于判断进出口权,不作其他用途。据此,越南海关2026年8月6日 第19956/CHQ-GSQL号公函明确:
- 2025年7月1日之前,不存在用以认定「外国商人在越南无据点」的法律依据;
- 该日期之前已完成海关手续的就地进出口报关单,视为已完成海关手续;
- 建议各省、市税务机关据此审核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随后按此口径下发三份公文:2026年8月20日致西宁省税务局的第6083/CT-QLNT号、8月22日致北宁省税务局的 第6175/CT-QLNT号、9月15日致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第6825/CT-QLNT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照该指引办理退税。 2025年7月1日前积压的申请,通道是打通的。
三、2025年7月1日起:47a条取消了据点要件
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3款在《海关法》中增设第47a条,消除了就地进出口的法律障碍。 越南海关的解读明确:外国商人从事就地进出口,不再需要满足「是否在越南有据点」这一条件。
同期,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35条经第167/2026/ND-CP号法令第1条第19款修订,定义改为按销售、加工、 租赁或借用合同、由外国商人指定在境内交付或接收货物。 要件重心从「有没有据点」转向「合同关系与实际交付流向能不能对上」——这是新规下最易被忽视的转换。
对货主而言,2025年7月1日之后做就地进口,形式门槛低了,但实质证据要求更高了: 合同主体、越南收货方、指令关系、仓储与运输单据必须串成一条逻辑完整的链条。 单证出错的后果见站内越南报关单证出错怎么办。
四、退税本身走哪套规则
就地进口货物已缴进口税的退还,文件、程序与流程适用 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与补充)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与财政部2021年第06/2021/TT-BTC号通知第十二条。海关的口径是: 各期申报的报关单须符合该期生效的就地进出口规定,不能拿今天的标准去回溯审核三年前的单。
1.多缴增值税已申报抵扣的怎么办
依据财政部第86/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30日发布)第七条第2款: 纳税人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且已就该笔税额申报抵扣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海关作出退还决定后将该决定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核销或追回已抵扣、已退还税款的依据。
2.海关与税务为何互相送决定
这是防重复退税的闭环:海关退了钱,税务机关要能同步冲掉已抵扣的进项,否则同一笔税既抵扣又退还。 退税申报必须如实披露进口环节税额使用情况,已抵扣还申请退还,风险性质就变了。 税率口径见站内越南VAT增值税怎么算。
五、宁波货主该查的三处
若你们的货走就地进出口路径,或对方在问「包税价里进口税退不退」,建议签约前把这三处对齐:
- 报关单登记时间。落在2025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适用规则完全不同,这是决定这张单能不能退的分界线。
- 合同链条。谁是越南端买方、谁是受托交付的越南企业、外国商人的指定体现在哪份文件上。 三种合同类型(销售、加工、租赁或借用)对单证的要求不同,签之前就要定死。
- 退税归属。退税主体、谁申报、谁提供档案、退税收益归谁。 不写进合同事后极难主张,因为退税是越南境内主体的权利,你们在宁波无法代为申报。
第三国转口路径更复杂,退税认定难度更高,见站内第三国转口越南的合规边界; 双清包税与正报正清的责任划分见双清包税和正报正清怎么选; 委托进口的档案一致性见越南委托进口新规。
六、三个容易踩的坑
其一,用今天的规则去翻旧单。看到7月1日起取消据点要件,就以为6月以前的报关单也按新口径退。 官方口径恰恰相反:以前不存在认定依据,视为已完成手续即可。 两段规则各按各的,不能互相替代。
其二,把退税当成报价里必然有的减项。退税是事后审核事项,档案不齐、链条断点、税额使用情况没披露都会卡住。 「全包价」若已把退税预期计入,收不回时差额由谁承担必须写进合同。费用构成见站内发越南报价单怎么看。
其三,忽略保税仓库出口这条并列路径。2024年《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以及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的相关情形。保税仓库符合非关税区规定,但「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目前尚无法律界定, 税务机关建议在等待统一指引期间完整保存入库、出库凭证、使用目的、收货人信息及实际运输流向资料, 不要仅凭交货地点名称就认定符合退税条件。通道与时效差异见站内中越陆运卡车专线 与越南海运专线。
七、常见问题(FAQ)
什么是「就地进出口」?为什么它和退税直接相关?
就地进出口指货物不实际进出越南国境,而由越南企业指定另一家越南企业在国内交付或接收货物,货权交易发生在越南企业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它在海关手续上按进出口办理,因此照常产生进口税与增值税。就地进口货物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时,已缴进口税符合条件可申请退还——所以这张报关单能否退税,取决于它是否被认定为合规的就地进出口。
19956/CHQ-GSQL号公函说了什么?为什么分2025年7月1日?
2025年7月1日是关键分界。此前,越南外贸法、第90/2007/ND-CP号法令与工贸部第28/2012/TT-BCT号通知虽定义了「在越南无据点的外国商人」,但均未规定认定的主管机关、所需文件与程序,《海关法》及其实施文件也未定义该概念,实践中难以认定。2025年7月1日起,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3款在《海关法》中增设第47a条,取消了这一前置条件:外国商人无须具备「在越南无据点」要件即可从事就地进出口。该分界使前后报关单适用不同规则,退税审核不能一刀切。
2025年7月1日之前申报的报关单,退税按哪套规则?
按申报登记当时生效的规定,即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35条及其配套的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86条及后续修订。当时规则要求「外国商人在越南无据点」,此类报关单须同时满足该要件才可能被认定。越南海关2026年8月6日第19956/CHQ-GSQL号公函明确:7月1日之前不存在认定该要件的法律依据,该日期前已完成海关手续的就地进出口报关单视为已完成海关手续,建议税务机关据以办理退税。
2025年7月1日起申报的报关单有什么变化?
适用法律变更为第90/2025/QH15号法律与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35条,并适用第167/2026/ND-CP号法令第1条第19款的修订。修订后的定义为:按销售、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由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境内交付或接收货物。条件被简化,实务重心从「有没有据点」转向「合同关系与实际交付流向能不能对上」。
退税金额上错了怎么办?海关和税务怎么处理?
分两种情形。一是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且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海关作出退还决定后将该决定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核销或追回已抵扣、已退还税款的依据。二是增值税退税文件、程序与流程,适用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与财政部2021年第06/2021/TT-BTC号通知第十二条。
宁波货主发往越南的双清包税货,退税这件事跟我有什么关系?
直接关系在于计税与单证责任归属。包税方案下若由越南端服务商作为报关人,实际缴税与退税主体往往是越南收货人或受托方,宁波出口商并不当然取得退税收益;但报价谈判时「进口税能否退、谁去退、退多少」会实质影响对方愿付的货款。责任划分见站内双清包税和正报正清怎么选。实务上须注意:退税是事后审核事项,单证不齐会被卡住,实际成本远高于名义税率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