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定性:这份公函是解释,不是新法
2026年10月5日,越南海关总署向企业答复咨询时发出第22560/CHQ-GSQL号公函,主题是委托进口档案里的 报关人、商业发票与E表原产地证三者的关系。它不是法令,不新增义务,也不改变税率。 价值在于把原先散在《海关法》、第118/2022/ND-CP号法令、第12/2019/TT-BCT号通知里的口径, 第一次针对"委托进口"这一场景写成可引用的说明。但它回应的是企业咨询个案,不是规范性文件, 正确用法是当核对清单依据,不是免检承诺。单证准备口径见站内越南清关合规。
二、公函确认了三条口径
1.受托方一旦挂名报关人,就要满足报关人条件
企业若依《商业法》与《对外贸易管理法》签订委托进口合同,并在报关单上作为报关人出现,就必须完整满足报关人的法定条件。 委托关系成立是一层,具备报关资格是另一层。只做运输、只做报关辅助的货代与挂名报关人是两回事, 这条界线不划清,风险会在查验环节暴露。
2.商业发票抬头不必与报关人名称一致
这是本次公函最有价值的一条。现行海关档案法规没有要求商业发票买方名称与报关人名称相同。 但约束同样明确: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与境外伙伴的实际购销交易,整套档案须准确体现委托关系的真实性质。 规则放开的是"名称对齐"这一形式要求,收紧的是"交易真实"这一实质要求。
3.E表原产地证必须与报关单交叉一致
公函重申了第118/2022/ND-CP号法令的适用条件,并依据第12/2019/TT-BCT号通知指出: E表申报信息,尤其第2栏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与进口成员方,必须与报关单及档案中其他单证一致。 这对走双清包税的货主影响最直接——包税方案下产地证常由出口端办理,与货代掌握的报关单容易对不上。 模式差异见站内双清包税和正报正清怎么选。
三、优惠税率的门槛在法令第四条,不在发票抬头
很多货主以为"抬头对上才敢报优惠",其实是把两套逻辑混了。ACFTA优惠进口税率的法定门槛写在第118/2022/ND-CP号法令第四条, 进口货物须完全符合三项条件:
1.列入本法令随附的优惠税率表
货物须落在该法令公布的ACFTA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内,按8位或10位编码编制。 若越南进出口货物名录被修改补充,报关人应按修改后名录申报品名与编码,套用对应优惠税率。
2.自ACFTA成员方进口
原产货物须自《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成员方进口(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 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与中国,中国代码为CN)。经第三国中转并不当然丧失资格,但须满足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定。
3.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持有效E表原产地证
货物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含直接运输规定),并随附E表原产地证,或符合《东盟—中国货物贸易协定》认可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另规定:自越南非关税区进入越南国内市场的货物,只要完全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1项与第3项条件同样可享优惠税率—— 这对走转口或保税通道的货值结构有直接意义。
三项与公函第二点并读,结论就清楚了:发票抬头从来不是优惠税率的法定条件。 真正的风险在别处——货物是否在优惠税率表内、原产地标准是否成立、E表是否与报关单对得上。 HS编码选错比抬头不一致致命得多,见站内越南进口HS编码错填的5个高频错误。
四、单证一致性:E表第2栏与第13栏的联动
1.第2栏是公函点名的核对项
依据第12/2019/TT-BCT号通知随附附录III,E表第2栏填收货人名称、地址与进口成员方名称。 公函特意点名这一栏,说明它恰是最易与报关单脱节的位置。委托进口下报关单经营单位可能是受托方, 而第2栏按规则应体现最终收货人,两者不该同名——但要在档案里能被逻辑解释,而不是各填各的。
2.第13栏决定第三方发票怎么填
E表第13栏是原产地证书特有的勾选栏。货物由第三方开具发票时,应勾选"第三方发票", 并在第10栏注明发票编号与日期、第7栏注明开票公司名称与开票国。勾选与填法要配套,只勾不填或只填不勾都会让海关对真实性起疑—— 该结构本身合规,前提是它确实反映了真实交易。
3.正本流转与有效期
第12/2019/TT-BCT号通知第十九条规定,E表须用英文填写、按标准规格白纸印制,一式三份: 正本由出口商交进口商向进口地海关提交,副本由签发机构留存,第三份出口商自留。 装运后短期内签发的需按规则勾选标注,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海关拒收应在第4栏标注。 流转细节见站内2026越南清关新规下的4件事。
五、宁波货主发货前的六步核对
建议按下表顺序走一遍,全部在起运前完成,不要等口岸补:
- 定清三方角色。谁是委托方、谁是受托方、谁在报关单上作为报关人,写进书面约定,并确认挂名报关方有资格。
- 核对优惠税率表。按HS编码确认货物列入ACFTA优惠税率表及对应税率,不要凭印象假设"中国货一定零关税"。
- 核对原产地标准。确认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或产品特定规则填在E表第8栏,并与实际工艺一致。
- 发票与实际交易对齐。抬头不必等于报关人,但金额、品名、数量、日期须与合同、装箱单、报关单真实对应。
- 逐栏核对E表。重点看第2栏收货人、第7栏品名与HS编码、第10栏发票号与日期、第13栏勾选项,与报关单交叉一致。
- 确认正本与流转。核对正本是否在手、是否随附运输单据、副本有无遗漏。
走门到门包税方案时第六步通常由服务商承担,但委托方仍应索要完整清关资料副本留档,避免后续核查无法自证。 模式差异见站内门到门双清包税与中越陆运卡车专线。
六、三个容易踩的坑
其一,为对抬头去改交易结构。听到"抬头必须与报关人一致"的说法就把发票买方改成受托方,或要求出口方改单据。 这触碰公函第二条的保护红线——为对齐而伪造购销关系,风险远高于保留差异。 其二,把公函当成新规。它不新增义务、不改变税率,讲成"越南收紧进口管理"属于误读。 其三,只核发票不核E表。优惠税率能否兑现,取决于原产地证与报关单是否交叉一致;委托进口下这两样常由不同一方办理, 海运渠道链更长,可见站内越南海运专线。 RCEP与ACFTA的原产地规则不同,不可互替,见站内RCEP红利与操作要点。
七、常见问题(FAQ)
商业发票上的买方名称必须和报关单上的报关人一致吗?
不必须。越南海关总署第22560/CHQ-GSQL号公函明确,现行海关档案法规没有要求商业发票买方名称与报关单报关人名称相同。但有两项硬要求:发票须真实反映与境外伙伴的实际购销交易,整套档案须准确体现委托关系的真实性质。形式上的名称差异被允许,实质上的交易失真不被允许。
享受ACFTA优惠关税的法定条件有哪几项?
写在第118/2022/ND-CP号法令第四条,共三项:货物列入该法令随附的ACFTA优惠税率表;自协定成员方进口(经第三国中转须满足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定);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随附有效E表原产地证或协定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发票抬头不在这三项之内。第五条另规定,自越南非关税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完全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1项与第3项条件时同样可享优惠税率。
委托进口时,挂名报关的货代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必须完整满足报关人的法定条件。企业依《商业法》与《对外贸易管理法》签订委托进口合同、并在报关单上作为报关人的,就要承担对应的资格要求。委托关系成立与具备报关资格是两个层面,只做运输或报关辅助的货代不等于可以直接作为报关人出现在报关单上。
E表原产地证上哪几栏最容易出问题?
公函明确点名第2栏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与进口成员方必须与报关单及档案中其他单证一致。此外高频出问题的还有:第7栏品名与六位HS编码、第10栏发票编号与日期、第13栏勾选项与第7栏第10栏填法不配套。委托进口下E表与报关单常由不同一方办理,信息走样概率最高。
E表原产地证怎么流转?有效期多久?
依据第12/2019/TT-BCT号通知第十九条,E表须用英文填写、按标准规格白纸印制,一式三份:正本由出口商交进口商向进口地海关提交,副本由签发机构留存,第三份由出口商自留。装运后短期内签发的需按规则作标注,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海关拒收的应在第4栏标注。
22560号公函是不是意味着越南收紧了进口管理?
不是。这是对企业咨询个案的答复,属解释性文件,不新增义务、不改变税率、也不改变口岸查验口径,读成「收紧进口管理」是误读。正确用法是当作发货前核对清单的依据;判断当期真实口径,仍以越南主管机关当期规定与单证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