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份法令管的是谁,不是管谁
越南政府于2026年9月3日签发第342/2026/ND-CP号法令,细化《商业法》第22条与《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条, 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外资法人在越南从事货物贸易活动及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活动,自2026年10月18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链包括政府组织法63/2025/QH15、商业法36/2005/QH11、对外贸易管理法05/2017/QH14、投资法143/2025/QH15。 这不是临时通知,而是外贸与外资领域的许可框架整体换版。
先划清边界:你作为中国境内出口方,用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不属于本法令的直接规制对象。 本法令约束的是越南境内那些外资属性的经营主体。宁波货主仍需关注,是因为你的越南收货人、 清关代理、仓储与配送服务商可能正是被规制的对象,其无证经营会直接导致你的货在越南端被动停摆。
二、九类须持经营许可的活动,物流与中介都在内
按本法令第5条第1款,外资法人从事以下九组活动须取得经营许可(Business License):
| 类别 | 须持许可的活动 |
|---|---|
| 分销权 | 零售分销权(不含第9条第4款d点所列商品) |
| 分销权 | 进口权与第9条第4款c点所列商品的批发分销权 |
| 分销权 | 第9条第4款d点所列商品的零售分销权 |
| 物流 | 提供物流服务,但越南作为缔约方已作出市场开放承诺的国际条约所覆盖的物流子领域除外 |
| 租赁 | 货物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与需配备操作人员的工程设备租赁) |
| 服务 | 贸易促进服务(不含广告服务) |
| 中介 | 提供商业中介服务(不含批发代理与零售代理) |
| 平台 | 管理与运营中介型电商平台、开展电商活动的社交网络、综合型商务平台 |
| 招投标 | 提供货物与服务招投标服务 |
第5条第2、3款另行规定:零售店设立许可是独立于经营许可的第二道手续, 须在取得经营许可并备齐拟设门店地点文件之后申请。
与货运最相关的两条是第4项「提供物流服务」与第7项「提供商业中介服务」。 前者管的是谁在提供物流,后者管的是谁在对接物流——委托代理清关、越南端仓储与本地配送安排的, 实质上都可能落入商业中介的范畴。
三、三条最容易踩的边界
1. 经营许可 ≠ 投资证书
这是最高频的误解。投资证书由主管投资机关依据投资法与企业法出具,登记的是出资与股权; 经营许可按本法令单独审批,是经营资质。法令明确:不属于第5条第1款许可情形的货物贸易活动, 方可在主管机关依投资法与企业法出具的文件中登记后开展。凡落入许可情形的,投资证书不能替代经营许可。
2. 物流不是「一律要证」也不是「一律不要证」
条款本身有除外表述:越南作为缔约方已作出市场开放承诺的国际条约所覆盖的物流子领域,不在许可范围内。 判断要落到具体服务细分的归属上,并向越南主管机关核实当期口径。
3. 平台与中介被一并纳入,大型外资平台评估涉国家安全考量
法令把中介型电商平台、电商社交网络与综合型商务平台的管理运营明确纳入许可范围, 并规定由外资投资者主导的大型数字平台之评估将与国家安全考量挂钩。 走跨境电商渠道的宁波卖家,影响会从平台侧传导过来。
四、过渡安排:谁要补办、补多久
- 已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的外资企业:须按法令过渡条款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或调整相关手续。
- 生效前已提交的许可申请:经营许可的签发、换发、调整、撤销,以及零售店设立许可的申请,均按法令过渡条款处理,不因法令生效而作废重提。
- 原为越南内资、后续增资转为外资法人且已设零售网点:须补办经营许可与零售店设立许可;办理期间现有网点可继续经营,但最长不超过自法令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
- 许可证条件新增税务合规要求:经营满一年或以上的外资法人须无逾期税款,有欠税的会在申请环节被卡住。
对货主的直接含义:10月18日至年底这段时间,越南端合规服务商正处在补办窗口中, 部分业务会临时收缩或调整合作结构。这是有明确期限的过渡状态, 若在越南有长期合作方,建议现在就索取其现行有效的资质说明与许可证编号, 不要等到出货前一天才发现对接方的手续处于过渡状态。
五、宁波货主和货代现在该做的五件事
1. 建立越南端合作方资质台账
按主体登记:法人性质(外资/内资)、进口权凭证、经营许可编号及有效期、覆盖的许可活动范围。 物流服务与商业中介两项要单独确认,不能只看「有营业执照」。
2. 区分投资证书与经营许可,逐项对照
让越南端提供两类文件的原件或官方渠道可查的编号,逐项对照第5条第1款所列九类活动。 凡涉及进口权、批发分销、贸易中介的,全部要落到经营许可上。
3. 代理链条要写进合同
明确谁是越南端申报主体、谁是清关服务商、谁是本地配送执行方; 若涉及商业中介,须核验其许可状态并在合同中约定资质责任与变更通知义务, 并约定因对方资质问题导致货物滞留或无法清关时的责任边界与费用承担。
4. 报价单把资质与合规成本单列
不要把越南端合规与资质成本默认摊进运费。建议单列「越南端合规与资质」一栏, 说明不含在报价内的部分(代办许可成本、超期滞留产生的堆存与改单费用)由谁承担。
5. 跨境电商渠道单独复核
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本地中介完成越南端交付,确认对方是否落入「中介型电商平台、 电商社交网络、综合型商务平台」的许可范围,以及大型外资平台评估带来的流程变化。
六、时效与成本参考(信息时点:2026年10月10日)
常规参考时效(门到门)
| 运输方式 | 到北越(河内·北宁) | 到南越(胡志明·平阳) | 到中部(岘港) |
|---|---|---|---|
| 海运整柜(门到门) | 10 – 12 天 | 13 – 16 天 | 12 – 14 天 |
| 海运拼箱(门到门) | 12 – 15 天 | 15 – 18 天 | 14 – 16 天 |
| 跨境陆运(门到门) | 3 – 5 天 | 5 – 8 天 | 4 – 7 天 |
| 空运专线(门到门) | 1 – 3 天 | 1 – 3 天 | 2 – 4 天 |
上述为常规路况参考口径,不含查验异常与不可抗力,实际到货以当期舱位与口岸放行情况为准。
本法令不调整关税税率、不改变口岸查验口径,也不改变上述运输通道时效口径, 不会直接推高或压低运价。可能的影响集中在越南端合规服务商的成本结构与可选择范围, 长期是否反映到报价上需要观察期,目前不宜给出具体涨跌幅度。
七、常见问题直答
342/2026/ND-CP 是针对外资企业的,那我用中国公司名义发货是不是完全不受影响?
你作为中国出口方本身不是越南法人经营主体,法令不直接约束你。但它会间接影响你的越南端合作方:越南的收货人、外资进口商、代理清关与物流服务商,如果属于九类受许可约束的活动而没有相应经营许可,其经营本身就不合规,风险最终会沿供应链传导到你的货物上。所以实务上必须核验越南端合作方的资质。
越说「物流服务要许可」,那我找的货代还能不能做?
关键在于细分领域。法令明确把越南作为缔约方已作出市场开放承诺的国际条约所覆盖的物流子领域排除在许可范围之外,其余物流服务才需持证。所以既不能笼统说「物流都不能做」,也不能说「物流都能做」。判断依据是该服务细分的归属,以及服务提供方的法人性质是外资还是越南内资。
贸易中介服务被列入许可范围,对我找越南代理清关有什么影响?
影响很直接。商业中介服务被明确列为须取得经营许可的活动之一。若你委托的越南方是以商业中介身份为你对接清关、仓储或本地配送主体,10月18日后需确认其持有相应经营许可。无许可的中介安排在税务与合规上都不稳,出问题时代理链条很难追责。
经营许可证和投资证书是一回事吗?
不是,这最容易混淆。投资证书由主管投资机关依据投资法与企业法出具,登记的是出资与股权;经营许可按本法令单独审批,是经营资质。即使投资证书核准范围里写着物流或进口,若属于第5条第1款所列情形,仍须另行取得经营许可,两套手续并行,缺一不可。
已经办了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要重新申请吗?
法令设有过渡安排。已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的外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补办或调整;已在国内设有零售网点、之后因增资转为外资法人的,须补办经营许可与零售店设立许可,过渡期内可继续经营,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这个新规会改变中越陆运的运价或时效吗?
不会直接改变。它调整的是越南境内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不涉及税率、不涉及口岸查验口径,也不改变运输通道时效。影响是间接的:越南端合规服务商的成本结构与可选择范围会变化,长期可能影响报价,但幅度需要观察期,不能提前给出具体涨跌判断。